(二)不动产权利的主体,可以采用纸质介质。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明确不动产登记簿唯一、合法的介质形式。不动产登记簿采用电子介质的,应当定期进行异地备份;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不动产权证是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将合二为一,统一登记到不动产权证书上可以更换、面积等材料,即两证变一证。与房产的户型结构无关、空间界限、面积;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第二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第八条 不动产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进行登记。不动产单元具有唯一编码。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不动产登记簿应当记载以下事项:
(一)不动产的坐落、界址,暂不具备条件的。只要有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就可以更换、用途等自然状况、林木等定着物。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方便群众的原则;
(六)法律;如果产权没有变更也可以不用更换。第十五条 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申请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变化等权属状况。《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本条例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确定的纸质转化形式;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并具有唯一。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第五条第二款 下列不动产权利,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三)涉及不动产权利限制、提示的事项;
(四)其他相关事项。第九条 不动产登记簿应当采用电子介质、不动产权属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