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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合同的效力

帮助5人 4.7w浏览 匿名 2021-03-29 辽宁抚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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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共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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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质押合同的内容有哪些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与数额
    被担保的是金钱债权、特定物给付债权还是种类物给付债权等等。被担保主债权的数额,是指主债权以金钱来衡量的数量,不属于金钱债权的,应当明确债权标的额的数量、价款,以明确实行质权时,就质物优先受偿宾主债权的数额。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和数额的规定,主要是为了明确质权发生的依据,同时也确定了质权人实现质权时,应质物优先受偿的主债权范围。
    (二)质物的状况
    质物的状况是指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与现状。质物的名称是要说明用于质押的动产为何物。因为在债务人履行债务后,质权人须将质物返还给出质人,就是在质权实现时,也要实行质物的变价。所以,为避免于返还质物或实现质权时,就质物的状况发生争议,当事人应当在质押合同中具体明确质物的状况,不仅要说明质物的名称,而且要说明质物的数量、质量与现状。如以仪器设备为质物的,不仅要说明仪器设备的名称、数量,还要说明用于质押的仪器设备的规格、型号、牌号、出产厂家、出厂日期等,并且要说明出质时质物的现况。
    (三)质押担保的范围
    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因此,出质人欲适当减轻自己的担保风险,可以与质权人约定仅就主债权或仅就主债权的一部分等内容提供质押担保。
    (四)质押移交的时间
    由于只有当出质人将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质押合同才算生效。若质押合同不记载质物移交的时间或者记载得不明确,则质押合同虽已成立,但若债务人或第三人迟迟不移交质物,则质押合同没有生效。因此合同必须明确质物移交的时间,如果债务人或第三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移交质物,而给质权人造成损失的,出质人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五)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是指债务人清偿债务的时间。质押合同订立并生效后,在主债务人债务清偿期届满前,质权人直接享有的只是占有质物的权利,其优先受清偿的质权虽然已经成立,质权人实际享有的只是期待权,质权人就质物的变价实现其质权,必须等到债务人履行期届满且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时才能进行。所以质押合同规定了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就可以据此确定债务人清偿期届满的时间,明确质权人实现质权的时间,保障质权人及时实现质权。
    (六)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出质人与质权人还可以在质押合同中记载其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只要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范和公序良谷,均对双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例如,质押合同是否公正,发生争议是否仲裁,质权人占有质物期间的义务等等。
    二、质押合同的效力是如何的
    (一)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合同不生效;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的,人民不予支持。
    (二)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而丧失对质物的占有,质权人可以向不当占有人请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返还质物。
    (三)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四)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未按质押合同约定的时间移交质物的,因此给质权人造成损失的,出质人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全文
    7 2021-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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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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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合同效力有哪些
1、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合同不生效。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而丧失对质物的占有,质权人可以向不当占有人请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返还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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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原有的骨质增生出车祸压迫神经算谁的责任
[律师回复] 解析:
在交通事故中,首先应当由交警部门依据法律规定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对责任的归属进行明确划分。
在责任清晰的情况下,你可以将对方以及他们所投保的交强险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依法向他们提出人身损害赔偿的请求。
在此过程中,交强险保险公司具有优先赔付的义务,如果交强险赔偿额度无法覆盖全部损失,则应按照事故责任认定书所确定的责任比例,由双方分担赔偿责任。
在与保险公司沟通理赔事宜时,你有权直接与其联系。
而对于受害者而言,他们同样可以根据事故责任认定书,以肇事方及其所投保的交强险保险公司作为共同被告,依法向他们提出人身损害赔偿的请求。
在此过程中,肇事方的保险公司同样具有优先赔付的义务,如果交强险赔偿额度无法覆盖全部损失,则应按照事故责任认定书所确定的责任比例,由双方分担赔偿责任。
人身损害赔偿的具体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医疗费用、护理费用、误工费用、住院伙食补贴费用、营养费用、交通费用、后续治疗费用、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等。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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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合同的效力是什么
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合同不生效; 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而丧失对质物的占有,质权人可以向不当占有人请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返还质物。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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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在购房合同中,如何确保房屋无质量问题
[律师回复] 解析:
首先,在选购房产之前需要核实开发商是否持有以下五个至关重要的证书,即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a)、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b)、建设工程开工证(c)、国有土地使用证(d)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e),这些证书统称为“五证”。
值得注意的是,前两个证书由城市规划委员会颁发,而建设工程开工证则由市建委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则由市土地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颁发。
在审查五证时,我们应当重点关注其中的两个证书,即国有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
特别提醒您,在查阅五证时务必查看各个证书的原件,因为复印件极易被篡改。
在签署合同之前,务必要确认所预购的房屋在预售范围之内,以便未来能顺利地办理产权证。
其次,在选择购房合同文本时,请务必使用规范的版本,切勿擅自修改合同文本。
在填写合同条款时,需仔细理解各项条款的具体含义,避免随意签订开发商自行制定的《定购协议书》。
尽管许多人可能会选择这样做,但实际上这并不是购房过程中的必须步骤。
而且这种合同往往存在着权利义务不对等的现象,对于购房者来说尤为不利。
因此,建议您最好直接与开发商签订预售合同。
再次,在购买期房时,您需要查看开发商是否持有预售许可证,并确保您所购买的房屋在预售范围之中。
另外,您还需要充分考虑到开发商的资质水平。
当您购买现房时,则需要查看开发商是否已取得该房屋的大产证和《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
此外,在购买期房时,您需要格外留意合同中关于建筑面积的约定。
在填写暂测面积时,除了总建筑面积之外,还需要填写套内面积和公用分摊面积。
在签署购房合同时,您需要注意查验房屋的质量问题。
在阅读《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两份文件的内容时,您可以将其视为购房合同的附件。
在签署合同时,您还需要明确物业管理方面的相关事宜。
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前期物业管理公司,以及双方约定的物业管理范围和收费标准等。
最后,在阅读合同文本中的补充协议时,您需要谨慎对待。
有些开发商可能会试图通过补充协议来取消示范合同文本中保护交易公平的条款,从而减轻自身的责任。
在合同约定中,您需要特别注意违约责任的部分。
违约情况可能包括:
签约后购房者要求退房或不按时支付款项;
开发商出售房屋后要求购房者更换房屋;
开发商未能按时交房;
交房后房屋面积变动超过约定幅度;
房屋质量不符合要求;
办理过户手续时不符合规定和约定等等。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商品房基本状况;
(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
(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
(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
(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
(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
(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
(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
(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二)违约责任;
(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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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债权质押的法律效力
对于被担保主债权的效力范围,各国立法规定大体相当,即除债权本金外,还包括由此产生之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包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等从债权。合同债权质押产生的质权系以质权人基于担保目的而对出质债权之交换价值排他性支配的权利。这主要体现在出质人和第三债务人受到不得实施侵害出质债权之行为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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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保密无抵押合理吗
[律师回复] 解析:
保密协议违约金设定为10万元,这一数额是否合理取决于多方面因素。
通常而言,保密协议违约金的设定应以弥补违约方给被违约方带来的实际经济损失为主导原则,且约定的违约金金额不得超过实际损失的百分之三十。
关于具体的违约金数额,则需依据合同中的具体规定进行确定,一般来说,违约金的设定会参照实际损失的大小来决定。
若购房者对违约金的设定持有异议,可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根据实际损失情况对违约金数额进行调整。
对于开发商延期交付房屋的情况,以下是几种常见的处理方式:
首先,若开发商延期交付房屋,经过催告后仍未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但同时也提供了延期交付的正当理由,在此种情形下,购房者无需立即解除购房合同。
尽管并非由于不可抗力或合同中约定的免责事由所致,但该延期行为在购房者可接受的范围之内,如因开发商资金周转困难而导致工程暂停一段时间,现已恢复施工等情况,购房者可选择继续等待,并要求开发商承担相应的违约金赔偿责任;
其次,若购房者认为无法忍受开发商的延期行为,有权要求解除购房合同,并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其因此产生的经济损失;
最后,购房者还可以请求开发商按照延期天数支付违约金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快速解决“债权债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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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质押合同无质权下的合同效力有哪些
质押合同的成立是以抵押物的交付为成立要件,动产以交付为成立要件,不动产以变更登记为成立要件。所以说即使签订了质押合同但抵押物未交付或者未转移登记则质押合同尚未成立。在有质押合同无质权的情况下,质押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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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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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权未设立影响质押合同效力吗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质权未设立影响质押合同效力吗,实现质权需要什么条件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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