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支付至18周岁;尚未生活(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尚在校就读的、确无生活能力和条件的)父母有给付能力的应继续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2、尚未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 2)尚在校就读的; ( 3)确无生活能力和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