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同时履行抗辩权产生的根据,其存在至少应具备下述条件:
(一)须有同一双务合同所产生的债务,并且互为对待给付
(二)须对方未为履行债务或未为发行债务之提出
(三)须双方债务已届清偿期
(四)对方之对待给付为可能履行。在适用的范围上,当事人行使同时履行之抗辩权首先必须是善意的(即对方不履行义务的行为性质严重,足以使己方义务履行的安全性受到威胁,有致己方履行义务之目的陷于落空之虞。这种不履行行为可以是完全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部分履行,④但必须是有重大瑕疵的。只有在上述情况下,同时履行抗辩权方能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