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怎么调解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这表明了调解原则上是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凡能够调解的案件都应当进行调解。如果当事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如:被告下落不明的、出国的、患重病需住院治疗的)参加调解的,除本人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应当出具离与不离的书面意见。将调解作为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是基于身份关系本身的特点所决定的。通过调解结案有利于妥善化解当事人双方的矛盾,但达成调解协议,必须符合两个条件即自愿、合法。自愿必须是双方自愿。若一方不自愿,则没有调解的余地。合法不要求完全符合法律的规定,只要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即可。当然,也不能久调不决。
二、不能调解的离婚案件怎么办判决与上诉。离婚案件当事人可以依法委托诉讼代理人。但即使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提交书面意见。对于调解无效的离婚案件,人民应遵照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审判工作原则作出判决。在审判离婚案件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但宣告判决一律公开。一审判决离婚的,人民在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有权依法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的,自调解书送达时起一审判决即失去法律效力;第二审人民作出的判决是终审判决。凡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不得重新,但被告则不受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