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询问证人必须个别进行。否则,容易相互干扰,影响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因此,如果是通过找几个证人集体谈话形成的证言,是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除此之外,司法解释还规定,证人证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书面证言没有经证人核对确认的;
(二)询问聋、哑人,应当提供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员而未提供的;
(三)询问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证人,应当提供翻译人员而未提供的。此外,根据《解释》规定,证人证言的收集程序、方式有下列瑕疵,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也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询问笔录没有填写询问人、记录人、法定代理人姓名以及询问的起止时间、地点的;
(二)询问地点不符合规定的;
(三)询问笔录没有记录告知证人有关作证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的;
(四)询问笔录反映出在同一时段,同一询问人员询问不同证人的。 证人的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比如,证人并未目睹犯罪过程,只是“感觉”或“猜测”可能是某人干的,这样的言论根本就不能叫“证言”,也不得作为证据使用。但是,证人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符合事实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