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币作为一种特殊的种类物,一旦交付借款人,往往难以再与借款人自有货币区分开来,因而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出借人是否实际向借款人履行出借款项的交付义务,需要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很多民间借贷关系,特别是发生在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关系,双方当事人并没有签订正式的书面借款合同,而往往仅是由出借人或借款人签写借据或欠条、收条等方式记录借款事实。由于法律没有要求此类借款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因此在有债权凭证作为借款合同关系发生的主要证据时,一般可以认定出借人和借款人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并可以推定出借人实际履行了款项交付义务。但是,如果被告提出借款已经归还的主张,则首先需要由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这一主张。在被告完成相应举证之后,如果原告仍坚称双方之间尚存在未清偿的借款,则举证责任再次回到原告一方,原告需进一步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这一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