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应当明确,并非患者在医疗机构就医期间发生的损害都属于医疗损害,只有在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的才属于医疗损害,否则则属于非医疗行为引起的一股人身损害,适用《侵权行为法》关于人身损害的一般规定,而不适用《侵权行为法》第七章有关医疗损害赔偿的规定。司法实践中,患者在医疗机构因非医疗行为受到损害,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形:
1.医疗设施有瑕疵致患者摔伤或在医疗机构自残自杀;
2.医疗机构管理有瑕疵导致损害;
3.非法行医致人损害或医生故意伤害患者等,本案即属于第一种情形。确定医疗机构在上述情形中的责任,首先应考察医疗机构对患者等所负的义务,主要的依据是法规、规章、医疗机构的管理制度等,如对病患的管理安全保卫检查、危险品管理等的规定或制度,对于违反法规、规章管理制度的规定,未尽到职责造成患者或者其他人员损害的,医疗机构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