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第一百四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不适用公告送达。
第一,公告送达适用两种情形:一是被告下落不明的;二是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的。
第二,只有时下落不明,采取公告送达的,才只能适用普通程序,对于时无法通过其他送达方式送达而采取公告方式送达的,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第三,对于一些案情简单,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案件,无法对被告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送达而以公告方式送达的,适用简易程序也可以缩短当事人的诉讼时间,减少当事人的诉累,更加符合简易程序的宗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