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送管辖后变简易程序吗?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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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移送管辖后不一定会变成简易程序;但如果证据比较齐全、而且条例也比较清晰的话,那么就可以适用于简易程序来进行处理,移送管辖之后的案件就不能再对案件的管辖提出有任何的异议。
移送管辖后变简易程序吗?

一、移送管辖后变简易程序吗?

不会变,但可以适用;如果该案件是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则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如果不是,但是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的,则还是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二、管辖异议提出的条件

1、当事人

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只能是本案的当事人,其他诉讼参加人无权就管辖问题向法院提出意见,也不得以此为借口不参加诉讼。提出异议的当事人一般是被告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原告是提起诉讼的人,故而不会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当然,在发生移送管辖后,原告有权向受移送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由于其在诉讼中居于辅助一方当事人的地位而不具有异议权。

2、时间

管辖权异议的时间,必须在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并且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否则异议无效。超过法定期间,人民法院不再受理。当事人在此期间提出异议后又要求撤回的,法院应予允许。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或追加了案件当事人,他们的管辖异议权不受“提交答辩状期间”的限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告可以口头起诉,被告因未收到起诉状,不能书写答辩状,因此管辖异议不受答辩期间的限制。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因不存在争议的双方,所以,不存在“提交答辩状期间”,管辖权异议也不受限制。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人民法院裁定其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下,如对一审管辖权有异议,在二审期间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这种异议不应受“提交答辩状期间”的限制。

3、形式

诉讼管辖异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但口头形式亦应允许。异议书既可以随答辩状一并提出,也可单独书写。

4、提出

管辖权异议书应向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提出。受理该案的法院对该案进行实体审理以前,应先审议当事人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就对该案是否有管辖权问题作出书面裁定。

综合上面所说的,移送管辖之后,对于接受案件的一方就必须要马上的受理,但对于移送的案件也不会直接变在简易的程序,同样也是需要通过合理的侦查才能进行合理的处理,所以,案件的处理都是有法律依据的,这样才能更快的处理好所有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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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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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朋友跟我说他公司准备派他出差一段时间,然后就想咨询一下移送管辖与管辖权转移方式是啥?
[律师回复] 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本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依照法律规定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移送管辖就其实质而言,是对案件的移送,而不是对案件管辖权的移送。它是对管辖发生错误所采用的一种纠正措施。移送管辖通常发生在同级人民法院之间,但也不排除在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适用。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法院管辖的,应当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据此规定,移送管辖的适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案件。若尚未受理的案件,经审查不归本法院管辖的,不存在移送管辖问题,应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二)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依法享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才有权行使审判权,因此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无权审理案件。
(三)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这是对移送案件法院的要求,即不得随意移送,只能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移送。
管辖权转移与移送管辖的区别一、前提不同,管辖权转移由上级法院决定或者同意,而移送管辖无须接受移送法院的同意。
移送管辖后该怎么立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移送管辖后如何立案
接受移送管辖的人民,是需要重新立案,送达立案通知书,
然后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移送管辖必须具备的条件:
(1)受诉已经依法受理了该案件。
(2)受诉对案件没有管辖权,或是其他有管辖权的已经在先立案了。
(3)受诉认为接受案件移送的有管辖权。
移送管辖的例外:
(1)无管辖权的已经对案件进行了实体审理,而当事人又未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不必移送管辖,由受案继续审理。
(2)两个以上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在先立案的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
(3)根据管辖权恒定原则,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政区域变更的影响。
如何规范案件的移送及立案工作
首先,原受理应严把立案关,不符合立案标准的应让人补充、完善后再立案。对不符合立案基本要求,经工作仍达不到立案条件的,以及本院无管辖权的案件,不予立案受理。同时,人民应对当事人进行必要的诉讼指导和释明工作。
其次,尽快制定案件的移送及立案工作规范,从而使原受理移送案件工作及受移送立案工作走上规范化管理,及时保护当事人的诉权。移送案件及其立案工作规范应涵盖的内容:
(1)移送案件的时限。
(2)移送原案卷全部材料。同时,应将原案卷材料装订成册后再移送。
(3)诉讼费用应随案移送。这样做既方便当事人诉讼,又有利于公众监督。
(4)案件移送的交接手续。如:填写《移送案件交接登记表》等。
(5)对可以受理的移送案件,应在收到案卷材料后的三日内立案。收到案卷材料的时间,从原受理移交案卷材料和诉讼费用齐备之日起计算。
移送管辖裁定可上诉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自行决定移送管辖的案件,当事人不服的,不能上诉。因为这属于依职权作出的决定。
2、管辖,是指各级人民之间以及同级人民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和分工管辖。包括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等等。
3、移送管辖,是指人民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的做法。
4、如果是被告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作出裁定的,当事人不服,可以提出上诉。
5、《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人民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受移送的人民应当受理。
受移送的人民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两个以上人民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人民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
8、从文义解释角度,“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不应限于当事人已提出管辖异议的情形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仅有权对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的、驳回三类裁定上诉。如果将“对管辖权有异议的”限制理解为“处理管辖异议的”,则采用后面的表述显然更加精确。因此,笔者认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不应理解为行为要件,而应指一种客观状态,即对管辖问题存在不同认识从而需要确定的一种状态。人选择在受诉而不是别的提讼,当然就是认为受诉对该案有管辖权,在某种意义上这也就是原告管辖“异议”的行动体现。并且,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系采用穷举加兜底的方式规定了哪些情形可以使用裁定的形式作出,如果我们将依职权移送管辖的情形排除在第(二)项“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之外,则根据依职权移送管辖行为的职权主义特性,及该移送行为涉及两地工作协调的客观实际,其实更适合用函的形式。当然我们也可以说该裁定的法律依据在第(十一)项,然而依职权移送管辖在司法实务中并不少见,前面十项穷举都没有该类情形,却用兜底条款来涵括,难言符合立法的一般方法。
9、从体系解释角度,赋予类案当事人上诉权有利实现民事管辖争议解决制度的自洽
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对依职权移动管辖(第三十六条)、支持管辖异议移送管辖(第三十八条)分别进行了规定。而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合并两者,仅在第三十六条规定了移送管辖制度,且在同条、同款中明确:受移送的如果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如果我们认为当事人无权就依职权移送管辖的裁定提起上诉,则当事人在受移送再提出管辖权异议,而受移送审查认为管辖异议成立的,又该如何处理 依照新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受移送无权自行移送,只能报请上级指定管辖,此种情形下如何制作回复当事人管辖异议的裁决 况且,报请上级指定管辖,事实上也就侵害了当事人就管辖异议裁定再行上诉的权利,这就在民事管辖争议解决的制度体系中留下一个难以弥合的硬伤。而如果当事人有权就人民依职权移送管辖的裁定提出上诉,则当事人可在案件移送前即充分表达其意见,也能顺畅地实现管辖争议解决的二审终审制。如此,方可以实现民事案件管辖争议解决制度的体系自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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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前提不同,管辖权转移由上级法院决定或者同意,而移送管辖无须接受移送法院的同意。2、对象不同,管辖权转移的是管辖权,而移送管辖移送的是案件。3、法院不同,管辖权转移从有管辖权的法院到无管辖权的法院,而移送管辖则正好相反。4、级别不同。5、作用不同。6、发生原因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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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移送管辖需要多长时间问题解答如下, 移送管辖的时间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移送管辖的提出与处理办法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人民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管辖的,应当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受移送的人民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据此规定,移送管辖的适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人民已经受理案件。若尚未受理的案件,经审查不归本管辖的,不存在移送管辖问题,应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
(二)受理案件的人民对该案无管辖权。依法享有管辖权的人民才有权行使审判权,因此无管辖权的人民无权审理案件。
(三)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依法享有管辖权。这是对移送案件的要求,即不得随意移送,只能向有管辖权的人民移送。
在具备上述三个条件的同时,还必须正确理解本条所规定的不得再自行移送的含义,才能正确认识和适用移送管辖。所谓不得再自行移送,是指移送案件的人民所作出的移送案件裁定,对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具有约束力。即受移送案件的必须受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再自行移送。如受移送案件的人民认为该院依法确无管辖权时,应报请上级人民指定管辖。这样规定,既可以避免之间相互推诿或者争夺管辖权,又可以防止拖延诉讼,及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意见》的规定,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有管辖权的人民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判决后的上诉案件和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的上级人民进行审判;
第二审人民发回重审或者上级人民指令再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重审或者再审。实践中,无管辖权的人民已经对案件进行了实体审理,而当事人又未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可视为当事人放弃了异议权,也可不必移送管辖,由受理案件的继续审理。
移送管辖的提出与处理办法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人民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管辖的,应当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受移送的人民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据此规定,移送管辖的适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人民已经受理案件。若尚未受理的案件,经审查不归本管辖的,不存在移送管辖问题,应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
(二)受理案件的人民对该案无管辖权。依法享有管辖权的人民才有权行使审判权,因此无管辖权的人民无权审理案件。
(三)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依法享有管辖权。这是对移送案件的要求,即不得随意移送,只能向有管辖权的人民移送。
在具备上述三个条件的同时,还必须正确理解本条所规定的不得再自行移送的含义,才能正确认识和适用移送管辖。所谓不得再自行移送,是指移送案件的人民所作出的移送案件裁定,对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具有约束力。即受移送案件的必须受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再自行移送。如受移送案件的人民认为该院依法确无管辖权时,应报请上级人民指定管辖。这样规定,既可以避免之间相互推诿或者争夺管辖权,又可以防止拖延诉讼,及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意见》的规定,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有管辖权的人民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判决后的上诉案件和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的上级人民进行审判;第二审人民发回重审或者上级人民指令再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重审或者再审。实践中,无管辖权的人民已经对案件进行了实体审理,而当事人又未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可视为当事人放弃了异议权,也可不必移送管辖,由受理案件的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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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时能不能移送管辖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案情】 2020年,A县某村的刘某嫁至B县某村张某为妻,婚后张某一直在外务工,夫妻感情出现问题,刘某诉至B县请求离婚,B县受理后,张某经依法传唤未到庭。经开庭审理查明,刘某自开始至一直住在娘家A县,且B县张某户籍地所在的村委会出具了“张某多年在外务工未在本村居住,现下落不明”的证明并加盖该村委会的印章。据此,B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第二项即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的规定,将该案移送至A县。 【分歧】 本案中,B县可否将案件移送至A县管辖? 第一种观点认为,本案中,B县可以将案件移送至A县管辖。因为人民发现手里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 第二种观点认为,本案中,B县不可以将案件移送至A县管辖。因为该案当事人张某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B县已经进行了开庭审理,此时不宜再依职权进行移送管辖。 【分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且不论本案中村委会出具的证明能否认定当事人“下落不明”,下面仅就B县的移送管辖行为进行简要分析: 移送管辖应有合理期限。《民诉法》 第三十六条规定,人民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管辖,而该规定却没有明确移送管辖的时限。《民诉解释》第三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管辖。依据该条规定,案件受理后,“一审开庭前”可以视为移送管辖的合理期限。 及时审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民诉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了民事诉讼法的任务,即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使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等。本案中,已经进行了缺席开庭审理,结合案情,案件审理已经接近尾声,此时进行移送管辖违背了及时审理的任务要求,势必对案件的审结期限等情况造成一定影响,从而影响原告刘某的合法权益。
移送管辖裁定能上诉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移送管辖裁定能否上诉 自行决定移送管辖的案件,当事人不服的,可以上诉。 移送管辖的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人民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管辖的,应当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受移送的人民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据此规定,移送管辖的适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人民已经受理案件。 若尚未受理的案件,经审查不归本管辖的,不存在移送管辖问题,应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 (二)受理案件的人民对该案无管辖权。 依法享有管辖权的人民才有权行使审判权,因此无管辖权的人民无权审理案件。 (三)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依法享有管辖权。 这是对移送案件的要求,即不得随意移送,只能向有管辖权的人民移送。 在具备上述三个条件的同时,还必须正确理解本条所规定的“不得再自行移送”的含义,才能正确认识和适用移送管辖。所谓不得再自行移送,是指移送案件的人民所作出的移送案件裁定,对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具有约束力。即受移送案件的必须受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再自行移送。如受移送案件的人民认为该院依法确无管辖权时,应报请上级人民指定管辖。这样规定,既可以避免之间相互推诿或者争夺管辖权,又可以防止拖延诉讼,及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意见》的规定,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有管辖权的人民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判决后的上诉案件和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的上级人民进行审判;第二审人民发回重审或者上级人民指令再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重审或者再审。实践中,无管辖权的人民已经对案件进行了实体审理,而当事人又未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可视为当事人放弃了异议权,也可不必移送管辖,由受理案件的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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