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三十条规定: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也有过错,违约方主张扣减相应的损失赔偿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买卖合同违约方主张降低对守约方的损失赔偿额,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1)守约方因对方违约而受有损害。
(2)买卖合同双方对损害的发生均有过错;虽然是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引起了损害的发生,但受害方(即守约方)的过错也是损害发生的(次要)原因,也即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并非损害发生的唯一原因,受害方的过错行为也对损害的发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3)双方的过错与损害均有因果关系。具备上述条件的,违约方主张降低损害赔偿数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