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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名册中的事项记载的法律效力有哪些?

帮助5人 3.5w浏览 匿名 2021-03-30 山东淄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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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股东名册记载了什么事项?
    我国公司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公司发行记名股票的,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1)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2)各股东所持股份数;
    (3)各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
    (4)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
    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公司应当记载其股票数量、编号及发行日期。
    二、股东名册的法律效力
    (1)股东名册的权利推定效力
    在与公司的关系上,只有在股东名册上记载的人,才能成为公司股东,这就是股东名册的权利推定效力。在股东名册上记载为股东的人,无须向公司提示股票或者出资证明书,也没有必要向公司举证自己的实质性权利,仅凭股东名册记载本身就可主张自己为股东。公司也没有义务查证股权的实际持有人,仅向股东名册上记载的名义上的股东履行各种义务即可。股东名册的权利推定效力,是股东名册最重要的法律效力,两大法系国家普遍认可这种效力。
    (2)股东名册具有对抗效力
    即使具备适法的原因及方法而受让股份,如果未进行名义更换,就不可以对公司行使股东权。各国公司法一般都明确规定股东名册的对抗效力。
    股东名册的对抗效力是各国公司法的一致规定,中国公司法同样应予承认。须注意的是,所谓股东名册的对抗效力,仅指股权的受让人如果没有在股东名册上作变更登记则不得对抗公司,但是如果受让人已经实质上取得了股权,受让人即使未经股东名册的登记,也可以对抗第三人,向第三人主张股权的存在。
    (3)股东名册具有免责效力
    由于股东名册具有权利推定效力,股东名册上记载的股东具有形式上的股东资格。因此公司向形式上的股东发出会议通知、分配红利、分配剩余财产、确认表决权、确认新股认购权,即使该形式上的股东并非实质上的股东,公司也是被免责的。此外依据各国商法的规定,股东名册的免责效力也及于股东的住所等其他记载事项。
    公司对股东或者质权者的通知或者催告,发至股东名册上记载的住所或者其本人向公司通知的住所即可。如果股东名册上记载的住所不准确或者发生变更以致股东不能收到通知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三、为什么要设置股东名册?
    (1)可以使股份有限公司根据股东名册的记载,了解本公司股东的情况以及股权分布情况,方便公司的运营。
    (2)股东名册是确认记名股票股东身份的根据,也是记名股票股东向公司主张行使股东权利的依据。记名股票的股东按照其股票的记载享有股东权利,但是这种权利的行使是以记名股票的记载与股东名册的记载相一致为前提的,在二者不一致的情况下,以股东名册的记载为依据。例如,记名股票的股东依法对其股份进行了转让,但没有及时办理股东名册的变更,这时该股票的合法受让人就不能以股东的身份向公司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4)股东名册是公司向记名股票股东履行各项义务的依据。公司可以根据股东名册的记载向股东办理派息分红和各项通知事宜,如通知召开股东大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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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2021-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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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名册要记载什么事项
《公司法》第33条中明确规定了,股东名称里面应当记载的事项主要是三种,1、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以及住所。2、股东的出资金额。3、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另外,要求股东名册中记载的事项必须是准确、真实的,不能有虚假记载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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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名册的记载事项,股东名册在哪里查询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股东名册的记载事项,股东名册在哪里查询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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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购房定金协议转让的法律效力如何
[律师回复] 解析:
在房屋买卖过程中,确立有效的定金合同需符合以下几点特定要求:
(一)当事人应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任何平等主体间所达成的合同,若欲具备法律效力,均必须依赖于当事人具有真实且充分的民事行为能力,能够准确分辨自身行为及其可能产生的后果,并且具备充分的自我意志表达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可靠。
在定金合同中,当事人的意志表达必须是真实、明确的。
(三)定金合同的内容及形式不得违反国家法律以及社会公众的共同利益。
对于合乎法律规范的意思表示,法律将赋予其法律上的约束力;
而对于违法的合同,则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亦无法产生当事人所期望的法律效力。
此外,定金合同的内容与形式还须遵守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同时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原则。
(四)实际交付定金。
定金合同作为一种实践性合同,自定金支付方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即刻生效。
在定金合同成立之后,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定金支付义务。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非控股股东具有哪些权利与义务
[律师回复] 解析:
根据公司法规定,普通股股东所拥有的权力主要包括:
1)公司重要决策的参与权。
这种权利源于普通股股东对于公司股票的持有,它是一个综合性很强的权益。
2)获取公司资产的利润以及在公司经营后留下的剩余资产的分配权。
这两项权利直接反映了普通股股东在公司中所享有的剩余收益权。
在履行义务方面,1)作为股东,您应当按照约定按时按比例缴纳投资款。
您可以使用现金进行出资,同时也可以选择使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能够以货币估值且可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来进行出资。
2)您必须遵守不得滥用股东权利的规定,不能利用自己的股东身份去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利益。
同样,您也不能滥用公司的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的有限责任,从而损害到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如果您因为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其他股东带来了经济上的损失,那么您将需要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
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零四条
本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由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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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名册需要记载哪些事项
《公司法》第33条中明确规定了,股东名称里面应当记载的事项主要是三种,1、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以及住所。2、股东的出资金额。3、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另外,要求股东名册中记载的事项必须是准确、真实的,不能有虚假记载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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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名册应当记载哪些事项
《公司法》第33条中明确规定了,股东名称里面应当记载的事项主要是三种,1、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以及住所。2、股东的出资金额。3、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另外,要求股东名册中记载的事项必须是准确、真实的,不能有虚假记载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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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名册规定记载事项有哪些?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应该记载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股东的出资额、出资证明书编号等等。股东名册上记载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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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商品房屋预售合同书范本请问其法律效力如何
[律师回复] 解析:
商品房预售合同乃特殊性质之买卖契约,意指商品房预售者与预购者以书面协定方式,约定预售者在预定时期内将已竣工之商品房所有权移转予预购者,而预购者向预售者支付定金或部分房款,并按期接收商品房。
在评断此类合同效力时需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合同各方主体资格合乎法定要求。
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参与主体具有特定性,预售方通常为房地产开发公司,亦可为各类法人等具有缔约能力的实体,故非任何人均有资格成为预售方并签署商品房预售合同。
预售方须为依法成立且获得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鉴于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证制度,唯有预售方持有预售许可证明,具备预售许可资格,其与预购方所签订的预售合同方能产生法律效力。
若出卖人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则该合同应被视为无效;
但如在诉讼提起之前,出卖人已经获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则该合同可被判定为有效。
其次,合同各方意思表示真实。
再次,合同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社会公共利益。
最后,合同标的物明确且可行。
双方在签订合同之后,为确保合同能够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合同的实质性条款亦应具备可行性。
例如,预售的商品房必须明确施工进度、竣工交付日期、物业管理方案、装修标准以及平面图或户型图等关键信息。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快速解决“房产纠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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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开公司注册资金被占有是否合法
[律师回复] 解析:
在合伙企业解散进行清算之前,合伙人不得擅自动用或擅自处置合伙企业的任何财产。
若合伙人有意违背这一原则,拒不返还属于合伙企业的财产,甚至有意隐藏、转移这些财产,那么相关当事人必须采取法律手段,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权益。
依据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在合伙企业解散进行清算之前,合伙人无权要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
然而,如果相关法律法规另有特殊规定,则应按照该规定执行。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合伙人在合伙企业解散进行清算之前,未经合法授权就擅自转移或处置了合伙企业的财产,那么合伙企业将无法以此为由对抗那些善意的第三方。
同样地,如果清算人员违反了相关规定,故意隐瞒、转移合伙企业的财产,或者在未偿还所有债务之前就擅自分配财产,从而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他们将会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以上即为我对于此问题的详细解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一条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
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一百零一条
清算人执行清算事务,牟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应当将该收入和侵占的财产退还合伙企业;
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一百零二条
清算人违反本法规定,隐匿、转移合伙企业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财产,损害债权人利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婚姻登记处职责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国家婚姻登记机关在其职能范围内所承担的责任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根据申请结婚的夫妇的具体情况,负责为他们进行结婚登记并发放合法有效的结婚证书;
其次,对于当事人提交的相关文件和资料,需要进行严格的审查与核实,确保信息的真实性与完整性;
最后,针对申请离婚的夫妻双方,国家婚姻登记机关也需依照法定程序,为其办理离婚手续,并向他们详细解释有关离婚冷静期的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三条
婚姻登记机关的婚姻登记员应当接受婚姻登记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可从事婚姻登记工作。
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除按收费标准向当事人收取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或者附加其他义务。
第二条
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香港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澳门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台湾居民)、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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