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因国家建设需要,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而取得的土地及不动产补偿费不征收营业税及附征税费。“国家建设需要”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1、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2、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3、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已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得批准的;
4、因单位撤消、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5、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除上述情形之外的补偿费或收益,应视同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按照规定的税率计征营业税及附征税费。因此,要对照上述情形确定该企业所取得的补偿费属于征税还是免税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