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城区解除收养关系纠纷具体内容如下:
1、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2、养父母与成年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3、收养关系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收养登记证和解除收养关系的书面协议,共同到被收养人常住户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解除收养关系证明。
4、收养登记机关收到解除收养关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收养法规定的,为当事人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收回收养登记证,发给解除收养关系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