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逮捕是侦查中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依法逮捕。”从逮捕之日开始计算侦查期间的羁押期限,一般两个月,最长可以是6个月,发现另有其他罪行的,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详细内容见《刑事诉讼法》124条到128条的规定)。侦查终结后,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检察院审查,检察院的审查期限一个月,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如果改变管辖、退回补充侦查,时间会更长。收到检察院移送的案件后,至迟在开庭10日以前将书副本送达被告人。所以仅凭逮捕书不能准确确认开庭时间,因案件情况不同,侦查、审查的时间会不同,快的20多天,长的就不好说了,几个月甚至一年以上都可能。开庭时间以的开庭通知书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