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对股东资格的认定标准不是唯一的,确认股东资格应当综合考虑多种因素,根据当事人具体实施民事行为的真实意思表示选择确认股东资格的标准。
首先,应明确确认股东资格不同标准的具体内容和法律效力:
1、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内应是确定股东及其权利义务的重要依据,在股东内部发生争议时,可以作为对抗股东名册记载的股东的重要依据之一。
2、工商登记。工商登记具有设权性的功能还是证权性功能新公司法采纳了后者,因此,记载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姓名或名称并无创设股东资格的效果。
3、股东名册。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名册上的记载通常可确认其股东资格。但股东名册未记载的股东,也不是必然没有股东资格,不能产生剥夺股东资格的效力。
4、实际出资。出资是股东的基本义务,依据资本法定原则,股东是以实际向公司缴纳出资作为取得股东资格的必备要件。新公司法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各自认缴的出资额,未按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