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依法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必须有公众参与环节。建设单位在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时,应当征求可能受建设项目影响的公众意见,被征求意见的公众要有代表性和较紧密的关联性,强调应当充分征求公众意见,并对公众参与的程度作了要求,即“充分”。 《环境保护法》还规定了两项公众参与的保障机制。一是,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全文公开。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部门,在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事项外,应当全文公开。全文公开是全部公开,不能只公开报告书的提纲或者简略本。二是,审批机关发现建设项目未充分征求公众意见的,应当责成建设单位征求公众意见。审批机关应当将送审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书退回建设单位,要求重新编制,并开展公众参与相关工作,向可能受影响的公众说明情况,充分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