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以下简称“审前调查制度”)、科学性和应用性,但应作为少年司法的特色证据加以规范和审查,对制度运行的现状进行观察与反思,方面的专著,并提出进一步完善审前调查制度的构想和建议。关于这方面的学术论文也比较少,并综合全案对其证明力的大小作出判断,但仍有部分学者及实务界的同志对该问题进行了探索和思考。有的学者从证据法学的视角对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进行了分析。社会调查员应当出庭接受双方当事人的询问,认为社会调查报告具备证据能力,具有相关性,属于专家证据、专业性。法官应结合其它证据对报告的可信性进行审查。[1]也有的学者同意将调查报告界定为证据,没有从制度设立的真正目的和制度适用的公平性角度进行探讨。[2]也有实务界的同志从社区矫正的层面对审前调查制度进行了理论剖析和制度探索。[3]有学者从心理学的视角对社会调查制度进行了理论分析与探索。[4]也有学者从比较法的角度对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进行了分析和探讨。[5]但现有的研究成果并没有审视审前调查制度存在的问题和隐患。笔者拟在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以当下审前调查制度存在的问题为出发点目前在我国学术界及司法实务界尚无有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前调查制度(为论述的方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