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的责任在于提供科学完善的医疗服务,医院对患者采取护理措施,其目的对病人进行观测生命体征,而不是对病人进行看管或限制病人活动自由,医院对病人不负有监护义务。从张某留下的遗书内容可以看出,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辨认和控制能力,能够意识到自己跳楼所产生的严重后果,仍然采取以跳楼方式自杀,是其本人对生命健康权的放弃,而跳楼自杀的原因在于其本人无法忍受病痛的折磨,并非医院诊疗护理中的过错所致。 即使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某些瑕疵,也不是自杀身亡不可或缺的构成要件,与其自杀身亡无必然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