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老年人与家庭成员因赡养、扶养、住房、财产发生纠纷,可以要求家庭成员所在组织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提讼。调解前款纠纷时,对有过错的家庭成员,宜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人民对老年人追索赡养费或者扶养费的申请,可以依法裁定先予执行。” 据此,老年人与家庭成员之间的纠纷矛盾,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处理:
(1)坚持家庭内部共同协商解决。家庭成员之间要互相尊重、互相爱护、互相体谅、这是解决家庭纠纷矛盾的有效方法
(2)请求有关组织、单位调解处理。如果内部协商达不成协议,老年人依法有权请求家庭成员所在工作单位组织或村委会,居委会、乡政府进行非诉讼调解处理
(3)向人民,用法律手段解决。老年人与家庭成员发生上述纠纷,经调解协议不成时,可以向人民,也可不经调解,直接向人民,按法律程序解决
(4)老年人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因追索赡养费、扶养费,生活困难的,依法有权申请先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