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 提交要件:
1、商品房销售申请报告。
2、填写《商品房销售登记表》。
3、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
4、商品房建设投资计划。
5、《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配核定用地图。
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7、建设项目的总平面图、首层及标准层平面图。
8、供热配套证明。
9、燃气证明。
10、市物价局的商品房销售价格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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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属于预售商品房的,需提供完成主体工程投资额20%以上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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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商品房申请销售明细表。
(二)审核。
(三)查勘项目现场。
(四)审批。
(五)发证。
法律对商品房现售许可证办理时间没有什么限制,材料齐全随时可以办理,其他按购房合同约定办理。
1、《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是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的批准文件。其主管机关是市国土房管局,证书由市国土房管局统一印制、办理登记审批和核发证书。
2、开发商只有在取得了预售证的情况下才可以对外销售房子,收取购房者的房款,未办理出预售证收钱的属于非法行为,法律不保障买卖双方的权利的!
3、你可以电话咨询当地房管局的工作人员,预售证是房管局负责审批颁发的,如果办理出来了一是在售楼处会有展示,二是房管局有备案,他们会告诉你的,可以放心的购买!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除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已有规定外,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工程形象进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多层建筑已完成主体结构三分之一以上。
2、高层建筑已完成地面以下的主体工程。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市、县(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商品房预售登记时,除应当提交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当提交标准地名批准文件、拆迁户安置情况说明和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工程形象进度的证明文件。
(六)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预售商品房的位置、面积、竣工交付日期等内容,并应当附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