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向当地检察院投诉,要求检察院进行执行监督。r《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r第一条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人民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r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执行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仲裁裁决以及公证债权文书等法律文书的活动实施法律监督。r第四条对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案件,由执行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管辖。r第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认为人民的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提交监督申请书、身份证明、相关法律文书及证据材料。提交证据材料的,应当附证据清单。r第十条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在民事执行活动中可能存在怠于履行职责情形的,可以向人民书面了解相关情况,人民应当说明案件的执行情况及理由,并在十五日内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