绑架勒索罪:在199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2条第3款规定了“绑架勒索罪”。但在1997年修订刑法时对罪状作了修改和补充,因而将罪名相应地改为“绑架罪”。
刑法第239条规定: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刑法修正案(七)】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处罚。
以上是关于绑架勒索处罚,请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