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四川农村土地流转新政策国家规定如下:
土地流转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秩序,促进土地资源变资本,推进农业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发展现代农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和《物权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建设和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要求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和招标、拍卖、公开协商及其他流转方式取得的耕地、园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实行备案管理制度。依法形成的流转关系和各方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市和区(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工作,其农村土地承包流转管理服务机构承担具体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流转管理服务机构承担本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 原则和方式
第五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循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自主决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流转形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阻碍承包方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流转收益归转出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扣缴;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和农业用途;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流转期限不得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 第六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可以采取转让、出租、入股、互换、转包等方式,也可依法探索担保、抵押等方式。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当事人可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并依照相关规定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第七条 承包方可以书面委托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或中介机构流转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受让方将承包方以转包、出租方式流转的土地实行再流转,应当取得原承包方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