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1.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2.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3.依照上述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