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诱性特征是指集资人向集资群众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利诱性特征包含有偿性和承诺性两个方面内容。
首先,非法集资是有偿集资,对于非经济领域的公益性集资,不在非法集资犯罪的处理范畴;
其次,非法集资具有承诺性,即不是现时给付回报,而是承诺将来给付回报。 实践法集资活动通常都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非法集资之所以能够屡屡得逞,主要也是因为高回报率的诱惑。但是,《解释》仅规定承诺给付回报,未再要求“高额”,其主要考虑是:
(1)为规避法律,实践中的非法集资活动往往会采取本金中含利息的做法,使得高额回报难以查证。比如,约定出资100万元,回报率20%,回报先行砍去,出资人实际出资仅为80万元;
(2)非法集资的非法性体现在诸多方面,高回报约定只是判断的一个方面,正常的回报率约定不足以使非法集资合法化。至于给付回报的方式,既可以是固定的本息,也可以是分享未来收益;既包括货币、实物,也包括消费、股权等。实践当中给付回报的名义也不尽相同,既有利息、分红,还有所谓的工资、奖金、销售提成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