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低不得少于十五年。这是针对一般的死缓案件,对于限制减刑的重特大犯罪被判处死缓的,实际执行刑期规定如下: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人民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而刑法中第五十条第二款限制减刑的罪名为: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
因此,一般的死缓罪犯实际执行刑期不得少于15年,但上述几种情形被限制减刑的死缓,在先减为无期再减为有期时,多次减刑之后实际执行刑期不得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