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属于“冒充军警人员抢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了一个比较客观、操作性较强的综合判断标准、常人判断标准。即:认定“冒充军警人员抢劫”,要注重对行为人是否穿着军警制服、携带枪支、是否出示军警证件等情节进行综合审查,判断是否足以使他人误以为是军警人员。对于行为人仅穿着类似军警的服装或仅以言语宣称系军警人员但未携带枪支、也未出示军警证件而实施抢劫的,要结合抢劫地点、时间、暴力或威胁的具体情形,依照常人判断标准,确定是否认定为“冒充军警人员抢劫”。对那些明显不能让人相信的冒充行为,不能以加重构成处罚。如行为人长发披肩,坦胸露乳,甚至胸有纹身,一副流氓像,持刀抢劫时还声称自己是警察,三岁小孩都不会相信。不管行为人声称自己是警察是出于何种动机,其冒充行为既不可能加大对被害人的威胁,也不可能损害警察形象。其行为对法益的危害与基本抢劫无异,罪质没有变化。肯定不能认定其“冒充军警人员抢劫”。如行为人着便装仅是口头声称自己是警察,虽也符合“冒充警察”的形式特征,但鉴于其行为并足以使他人误以确是警察,被害人一眼就看出不是警察,不符合抢劫罪加重处罚情节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实质要求,故不构成“冒充军警人员抢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