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五条规定了其中人民可以撤销其监护人资格的情形,其中两种情形可能适用本案:“
(一)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四)有吸毒、赌博、长期酗酒等恶习无确履行监护职责或者因服刑等原因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致使未成年人处于困境或危险状态的。”同时《意见》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单位和人员有权向人民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一)未成年人的其他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
(二)未成年人住所地的村(居)民居委会,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
(三)民政部门及其设立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
(四)共青团、妇联、关工委、学校等团体和单位。”因此建议您以学校的名义向该学生的父亲撤销其监护人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