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工时制是指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的规定,用人单位只有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经过劳动保障部门批准以后,才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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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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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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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如果你的工作不是属于以上几种,完全可以拒绝签订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