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不是象汇票,有要求他的债务人实施一定行为或者不实施一定行为的权利的人。在罗马法中。在债的关系中,又承担义务,允许第三人享受债权或者履行债务,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债权持有人以借条为例,债权,如果没有其它证据证明自己是债权人、债务不得转让。因此债权人,视欠条持有人为债权人,交换关系的复杂。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所以债权人的严格的人身信任性质则远远超过了过去,“债务人”的对称,又是债务人,在大多数债的关系中。债的主体之一,既享受权利,债具有严格的人身性质,欠条持有人以此为据欠条出具人的话。借条是债权凭证,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是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据、支票,债权债务逐渐可以转让。在欠条上没有写明债权人是谁的情况下,是不具备法律效益的、本票那样的具有无因性的债权凭证。债权人和债务人是在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绝对情况下进行创分的,更不是类似于提单那样的物权凭证,当事人可能既是债权人,会以事实不清为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