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纳职务之便挪用资金2005年11月至2006年7月间,被告人A利用担任北京某技术公司出纳员职务的便利,先后挪用公司资金和他人要求其代缴的社保基金等共计28万元左右。其中,被告人A挪用资金额为27.4万元。案发后,被告人A已归还公司资金5万元。挪用资金罪如何量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A无视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鉴于被告人A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有认罪悔罪表现,故对其酌予从轻处罚。2007年12月19日,以犯挪用资金罪判处被告人A有期徒刑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