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关于加强出租房屋综合管理工作实施意见》:
(1)出租人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应与公安机关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督促承租人员办理居住登记,发现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应及时告知公安机关。发现承租人擅自转租和擅自将原规划设计的房间分割转租的,应当及时制止并要求恢复原状。
(2)承租人不得擅自改变承租房屋的规划设计用途,不得利用承租房屋从事非法生产、储存有毒有害等危险物质和其他违法活动。承租人为企事业单位的,将承租房屋用于员工居住,应当明确管理人员,确保出租房屋安全使用。
(3)承租人经出租人书面同意,可将承租房屋转租,但应承担出租人的相应法律责任。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擅自转租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从事房屋租赁业务的经纪机构,应将房屋租赁合同信息及时向房管部门备案。对违规提供经纪服务的,由房管部门查处,并与市场和质量监管、地税等相关管理部门信息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