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八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娃儿。
第四十二条 违背本条例限定生育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当事人违法做法被查出的上2年县(市、区)城镇或者乡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以下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未婚生育娃儿的,除多生育的情形外,按百分之六十至一倍征收。但生育时已达到法定婚龄,并在被告知征收后三个月内补办结婚登记的,免予征收;
(二)多生育一个娃儿的,按二倍至三倍征收;多生育第二个娃儿的,按四倍至六倍征收;多生育第三个以上娃儿的,从重征收;
(三)婚外生育一个娃儿的,按四倍至六倍征收;婚外生育第二个以上娃儿的,从重征收。个人年事实上收入高于当地城镇或者乡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以个人年事实上收入为基数,按照前款限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多生育的娃儿为双胞胎或者多胞胎的,征收社会抚养费时按一个娃儿数计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