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院川高法〔1998〕224号《关于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共财物如何定性的问题的请示》收悉村民小组长侵占土地补偿款是职务侵占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已于1999年6月18日由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069次会议通过,将村民小组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对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现予公布:对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法律依据,答复如下。经研究,将村民小组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己有,应当依照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
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依照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
第一款的规定,自1999年7月3日起施行,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四川省高级人民,数额较大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