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立农民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及流转土地的权力,推行土地规模化经营,可能是下一步农村土地改革的方向。
物权法对流转权有清楚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但土地被转让后的用途仅限于农业用地。不能用于工业、房地产开发。在城市化中,农民通常无权决定土地能否被征用,最终作为土地出卖方的是地方政府或者行政村管理当局。失地农民得到的补偿,与土地价值的增值幅度极不相称。因而,在没有进行基层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之前,匆忙放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可能加快地方政府征用农村土地的步伐。
实际操作中,地方政府将集体拥有所有权的土地重新收归国有,然后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至于收归原属集体所有的土地是否「依法」,很难清楚界定。可见,如果农村土地用于农业生产,承包人(农民)拥有地租收益;而一旦土地被转让用于其他用途,因不同用途的土地产生的地价级差收益,农民无权享有。
相比之下,城市土地的使用权相对清晰,谁拥有土地使用权,就享有因此而产生的所有地租收益,当然也享有转让使用权后产生的收益。这和谁拥有土地所有权无关。但在农村,谁拥有土地所有权,谁就事实上对土地承包权和流转权有发言权。通常行政村是土地发包方,负责发放土地承包权,并实际拥有重新调整土地承包权的权利。在村民转让承包权时,也会介入交易。
目前,一些地方试行,将农民集中居住,原来分散的土地集中进行土地规模化经营。问题在于:其
一,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评估,评估的方式并不透明,能否令农民信服也是疑问。在此基础上,将经营权折合为股份设立公司,一旦公司破产,以经营权入股的农民可能失去土地。在建成对农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之前,农民不能承担失去土地承包经营权带来的风险。其
二,由于国土辽阔,地区之间气候、水土条件及农村基础设施状况差别极大,并非所有地区可以推行土地规模化经营。
地震灾区可以成为试验区,对失去住房、财物的农民,允许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充当资产流转,或抵押贷款;一些土地已不宜耕种、居住,农民需要重新分配土地。此时可以明确划分土地承包经营权,一旦完成土地划分,进一步确立农民对经营权的处置、流转权,不需由集体经济组织或行政村批准。谁需要征用农民土地,就应和农民直接谈判。双方达成契约后,由土地的新主人决定是否规模化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