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原则上不能。有担保物存在而不执行,将明显破坏合同的合意性和相对性,使得抵押担保制度形同虚设。这将明显有违平等自愿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因此,在未执行担保物的情况下,人民无权强制执行非担保财产。
一、 ,最高人民执行工作办公室在回复北京大中商贸公司函明确告知山东省高级人民:“其(债务人)所提供的担保合法有效,且超出担保债务价值。在此情况下,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应执行担保财产,而不应再对被执行人和担保人的其他财产采取执行措施。”
二、民事诉讼法第231条规定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上述规定,足以说明,无论是抵押担保案件的执行或是执行中的担保都充分的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以执行担保财产为前提。在抵押担保财产未予执行的情况下,执行非担保财产不具有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