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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证明是否存在关系劳动争议?

帮助5人 4.6w浏览 匿名 2021-04-02 吉林四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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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换言之,“事实劳动关系”是指没有书面合同形式的劳动关系或者说是一种通过订立口头合同而形成的劳动关系,大致有两种表现形式:
    ①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自始至终筏畅摧堆诋瞪搓缺掸画未签订劳动合同;
    ②原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予终止或续签,但用人单位实际使用劳动者为其支付劳动报酬(或是继续实际使用劳动者和为其继续实际支付劳动报酬)而劳动者实际为或继续实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而实际领取或继续领取劳动报酬的情况。那么在发生劳动争议纠纷时,如何证明事实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2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因此,劳动者或劳动保障部门可以从以上方面去证明或认定。司法实践中,还可以用公司业务往来的文件,录音证据等来证明劳动关系。
    全文
    11 2021-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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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果关系犯罪构成要件的含义是否有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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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协议不写金额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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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协议须载明股权转让之价格,若涉及赠与情况,则其价格应设定为零元人民币。
关于股权原始价值,可依据股东所实际缴付出资数额予以确认。
如有股东以非货币形式出资,其对应股权价值可参考资产评估报告所示数值进行确定。
依据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办理股权转让变更工商登记仅为对抗善意第三方之目的,并不等同于取得股权实际权利。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
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第一百三十九条
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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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的范围是哪些方面
劳动争议范围是根据目前《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法律法规第2条规定,当今社会,劳动争议的的情况非常常见,下面针对劳动争议的范围是哪些方面为大家进行简单分析,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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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前可以调取到动迁安置协议吗
[律师回复] 解析:
1、根据我国现行相关法规,订定房屋拆迁补偿协定时,补偿协议通常是以一式两份的形式呈现,然而,拆迁补偿协议并非由房屋管理部门进行档案保存,因此无法直接从房产局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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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来说,房屋登记业务应由房屋所在地区的房屋登记机构负责实施。
在这里,我们所提到的“房屋登记机构”,特指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立的专门负责房屋登记事务的机构。
房屋拆迁行为,是指由于国家建设、城市改造、整顿市容以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需求,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对现有建设用地之上的房屋进行拆除,同时对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进行迁移安置,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相应补偿的一种活动。
2、对于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而言,他们需要向被征收人提供以下几种类型的补偿:
首先,是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其次,是由于征收房屋而引发的搬迁及临时安置的补偿;
最后,则是因为征收房屋而导致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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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第二十三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复婚后可以申请原协议作废吗
[律师回复] 解析:
在进行复婚之后,倘若关于离婚协议已得到双方的一致同意,那么原先签署的离婚协议便可被视为无效。
对于在协议离婚后再次选择复婚的夫妇来说,只要彼此之间能达成共识,就完全有权利重新拟定一份新的财产协议,明确规定所有的约定事项,并且在这份新制定的协议中约定原本的离婚协议即日起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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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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