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含义不同;根据我国《刑法》第236条规定,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所以,的对象首先一定要是女性,再者主体必须是男性(在我国实务和理论界对罪的理解还是没有涉及到女性同性的,女性只能在共同犯罪中成为罪的主体)。还有就是必须有发生性关系的主观动机。而性侵犯包含的就比较广,只要是违背他人意愿,与其进行有关于性方面的活动即为性侵犯,至于是否是异性之间不限,是否发生性关系不限。只要是进行与性有关的活动即为性侵犯。在刑法中强制猥亵妇女、儿童罪就是典型的性侵犯。在实务中的男子强制猥亵其他男性的,也可以对其进行治安处罚或者提起民事诉讼,这都是性侵犯的范畴。所以,性侵犯与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一定是性侵犯,但性侵犯包含的却不限于;在我国《刑法》上并没有单独的性侵犯概念,区别性侵犯与,都是在理论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