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仲裁终局裁决,用人单位不服,应当在自收到劳动仲裁裁决书三十日内,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如果超过三十日再去申请撤销,中院是不会受理的;
2、终局裁决,用人单位不服,是不可以到的,更不可能到中级人民再次就同事事进行诉讼,无法律依据,中院不会受理;
3、法律依据《劳动争议解调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提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