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第二款分析:
1.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不需要拿出证据,不是说用人单位怎么说就是什么,取证较难。
2.经培训或者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应该理解成:培训和调整岗位,培训要用人单位提供相应培训,如果是公司内部,要看老师的资质,如果是外部培训的发票(非自己掏钱),然后再说调整岗位,首先工资不能下调,工作岗位应与原岗位同岗等,最后还要协商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