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谁有权分割公房的拆迁补偿款公房在面临拆迁时,会涉及到对拆迁补偿款的分割,根据相关的规定,只有“同住人”和“视为同住人”才有权分割。
(一)、“同住人”有权分割同住人是指“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二)、被视为“同住人”也有权分割
1、被视为“同住人”的情形有:
(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的,即便居住未满一年,也视为同住人。但其在该处取得拆迁补偿款后,一般无权再主张本市其他公房拆迁补偿款的份额。因结婚而居住即未到一年,也是同住人,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上面所说的四个条件放宽到三条,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户口”和“居住未到一年”,而不管是不是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居住困难”了。只不过如果在拆迁中取得拆迁补偿款就没有权利在其他地方取得第二次拆迁补偿款。
(2)、在本市无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满五年,也视为同住人。根据这条,没有上海常住户口的也可以被视为同住人,这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突破。标准是三条“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居住”和“居住满五年”。这样,许多嫁到上海来的外地人也可以理直气壮地争取自己的权利了。
(3)、在被拆迁公有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难等原因在外借房居住,他处也未取得福利性房屋。虽在房屋内有户口但没有在里面居住,形式上有点象“空挂户口”,但和空挂户口不一样的是因为“家庭矛盾”或“居住困难”等原因“在外借房居住的”,而且在其他地方没有“取得福利性房屋”。当然,如果涉及诉讼的话,是否因“家庭矛盾”而在外借的举证会有一定难度。
(4)、房屋拆迁时,因在服兵役、读大学、服刑等原因,户籍被迁出被拆公有居住房屋,且在本市他处也没有福利性房屋的。尽管因这些原因虽然户口被迁出,但由于没有取得其他福利性房屋,因此在原公房内的权利还是应当保护。
2、不能视为同住人,无权分得拆迁补偿款的情形有:
(1)、将本来享有的他处公有住房权利予以处分,居住在被拆公有居住房屋的。将原来的公房权利处分,比如将安置房出售或未将补偿款购房,因为已享受过公房权利,因此无权再次享受。
(2)、获得单位购房补贴款后已有能力购房而不购房,仍居住在被拆公有居住房屋的共同居住人。这类人获得补贴后有能力购房而不购房,因此无权再享受。
(3)、已在本市他处公有房屋拆迁中取得货币补偿款,因为已被安置过,因此无权再将享受。
二、公房拆迁补偿款如何分配承租人(房卡上登记为承租人的人)、同住人之间,一般遵循一人一份、均等分割的原则分割。在这个问题上,承租人并不享有比同住人更多的权利。但有下列特殊情况:
1、可以酌情多分的:(1)承租人或同住人属于年老体弱,缺乏经济来来源,且按均分所得的补偿款,无法见得房屋保证其正常生活的。(2)承租人或同住人在取得公房承租权时额外支付过较多款项的。(3)对公房内居住的未成年人实际承担监护义务的。
2、属于本市两处以上公房承租人的,其对各处被拆迁公房的补偿款均有权主张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