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属于民事范围,刑法上没有规定借钱不还罪。 依据《刑法》第三条:“【罪刑法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的规定,刑法没有规定为犯罪的,不能依照刑法处罚。但是,如果对方胜诉后败诉方依旧赖账不还,且采取手段转移财产的,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也规定了对这种行为的处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此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因此,若符合第一条中的一至六中的条件,人民可以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曝光,并采取措施限制其进行高消费等信用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