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4年7月1日起,浙江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全面实行区片综合价补偿,征地区片综合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另行计算。
根据浙江省政府公布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浙政发〔2014〕19号),2014年7月1日起,海曙区征收耕地、其他农用地(除林地以外)和建设用地,不低于5.4万元/亩;征收林地、未利用地不低于2.8万元/亩。
各市、县(市、区)政府调整后的征地补偿标准不得低于省政府规定的征地补偿最低区片综合价标准和当地现行的征地补偿标准,并明确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构成比例。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当地居民人均收入增长幅度等情况,适时调整征地补偿标准。
根据浙江省政府的规定,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制订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政策,免费为被征地农民提供职业培训、职业介绍,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被征地农民经就业培训后仍未能就业,生活确有困难的,市、县(市、区)政府应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