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无牌照无行驶证的机动车一律扣留,责令当事人交验牌证,交验核对无误后,对驾驶人处200元罚款,交还机动车。对未上户新购车辆,在查验其合法来历证明无误后,督促其尽快办理上户手续。对驾驶人或所有人、管理人未按规定期限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并经公告3个月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交有关部门拍卖,资金上缴国库。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或者挪用、套用其它车辆号牌的,一律予以收缴,扣留机动车,并处2000元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无证驾驶汽车的,一律按规定罚2000元,并行政拘留15天,方可放行,无证驾驶摩托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的,一律强制其报名参加驾驶员培训考试,并可按未带证件处罚金200元后方可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