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家庭的确定 在本市市区实际居住的一对夫妇为一个家庭;两代以上共同居住的,可按一对夫妇为一个家庭分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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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家庭人口的确定
1、家庭人口以居住户口中具有法定赡养、抚养及扶养关系的人数计算。共同居住且他处无住房的直系亲属、正在服兵役的未婚子女、与家庭中成员有婚姻关系的现役军人、在外地读书的未婚子女、正在服刑人员作为家庭人口计算。
2、申请人户口中挂靠的非直系亲属,父母(或子女)已购买或享受过房改房、安居工程房、解危解困房、集资合作建房、定销房或住房面积达到经济适用房申购标准线以上的同住人口不计入家庭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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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人均住房面积的确定
1、住房面积按照申请家庭全部住房面积合并计算,家庭成员的私有住房、承租的公有住房、待入住的拆迁安置住房(含已领取拆迁货币补偿款的)计入申购家庭住房面积。
2、申请人夫妻双方系独生子女的,其中一方父母的一套私房建筑面积超过100平方米或两套以上私房建筑面积合计超过90平方米的计算房屋面积;申请人夫妻中一方非独生子女的(社区、街办证明),非独生子女一方的父母私房可不计算房屋面积。 申请人夫妻的已婚子女是独生子女的,其独生子女夫妻的一套私房建筑面积超过100平方米或两套以上私房建筑面积超过90平方米的计算房屋面积;非独生子女的,则按申请人确认的一个子女(社区、街办证明)的家庭私房计算房屋面积。 申请人夫妻的子女属于未婚的(女30周岁以下、男35周岁以下),其子女的私房计算房屋面积。
3、违章搭建的棚户,租、借住的私房不计入申购家庭住房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