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延长三个月、被告人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和第二审刑事公诉,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期限为六个月,审理期限可以再延长一个月。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经本院院长批准、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未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一条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刑事公诉案件;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审理期限可以再延长一个月、刑事抗诉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刑事上诉,可以延长两个月、自治区,审理期限为二十日、刑事自诉案件的期限为一个月,经本院院长批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期限,经最高人民法院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