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与借贷做法的界限。借债人由于某种原由,长久拖延不还的,或者虚造谎言或掩瞒真相而欺骗款物,到时不能偿还的,只要无违法占有的目的,也无挥霍一空,不赖帐,不再弄虚作假骗人,确实准备偿还的,仍属借贷纷争,不构成诈骗罪。
2、诈骗罪与代人购物拖延货款做法的界限。对以代人买下紧缺商品的名义,取走货款,没买到东西,又私行挪用货款,拖延不还钱的做法,应着重考察其真实目的、两方的关系、事情的起因、代办人的具体做法、拖延的情节、后果等等,从而正确判断其可否有违法占有的意图。如能明确想代人购物,因故未能买到挪用仍拟返还的,不能以诈骗罪论处。如果以代购为名,行诈骗之实,欺骗大量财物,大肆挥霍,根本无心返还,也无本领返还的,应以诈骗罪论处。
3、诈骗罪与集资办公司因亏损躲债的界限。如果确实是集资经商办公司,但因经营不善,亏损欠债,为躲债而外出,仍属财产债务纷争。这同诈骗犯以集资办公司为名,捞到钱财就逃之夭夭,以实现其违法占有的目的,有本质差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