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和《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以及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政策中的涪陵区农村征地补偿标准中的土地补偿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土地补偿费不分地类,按被征地面积及所在地区标准计算:一类地区14000元/亩;二类地区13000元/亩;三类地区12000元/亩;
2.被征收土地补偿费总额的80%统筹用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代为划转到劳动保障部门;其余20%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和安排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
3.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20%土地补偿费的管理、使用、分配,应严格按照集体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