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是遗嘱人死后才发生遗嘱效力的书证(有的遗嘱形式兼具物证的特定,如自书遗嘱),成为解读遗嘱人生前真意的依据,为保证代书遗嘱真实客观反映遗嘱人处分遗产的意愿,我国法律对代书遗嘱的具体规定大体有:
(1)《继承法》第十七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2)《继承法》第十八条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六条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由于遗嘱是遗嘱人单方意思表示就可以产生法律效力、遗嘱人死后才产生遗嘱效力的法律文书,因此为了保证遗嘱人意思被客观真实的表达,法律为每一种遗嘱设计了相应的要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一般不具有法律效力,达不到遗嘱人处分自己遗产的意愿。因此,订立遗嘱一定要严格按照法定的要件去操作,倘若遗嘱形式上有瑕疵,很有可能在亲人之间产生纠纷,甚至影响其法律效力而被撤销。